代公告外交部外研發字第10647502180號來函。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外交部 函  

機關地址: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二號

承 辦 人: 鄭兆凱

聯絡電話: 02-2348-2849

電子郵件: jkjheng@mofa.gov.tw

受 文 者: 輔仁大學日本研究中心
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2日

發文字號: 外研發字第10647502180號

速  別: 普通件

旨:

請推薦人選申請「外交部安排學者赴海外學術機構進行學術外交」計畫(簡稱「駐點」計畫),並於本(106)年3月24日前將相關資料函送本部甄選。

明:

 

 

一、

辦法:本部為鼓勵國內學者出國就外交有關議題進行研究,並協助拓展國際學術交流,依據102年修訂之「外交部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實施要點」(如附件1),遴選國內學者出國進行駐點研究。

 

二、

「駐點」計畫說明:

 

  

(一)研究主題:申請者應依據研究專長選擇下列任一項作為研究主題:

 

  

1、美國新政府執政下對區域安全之影響:美國新政府就任後對其外交政策、美「中」臺關係或臺美經濟及安全合作等面向之影響。

 

  

2、新南向政策:我與東南亞及南亞國家之政經、戰略及智庫等方面之合作。

 

  

3、友邦政情及鞏固邦誼:中國大陸對我友邦之經營投資及我友邦戰略地位、民主化進程與發展策略研究。

 

  

4、區域安全研究:亞太、中東、歐洲及拉丁美洲等區域之安全情勢。

 

  

5、區域經濟整合:我與夥伴國家簽署經濟合作協議、加入區域經濟組織等議題之研究。

 

  

(二)申請資格:

 

  

1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。

 

  

2、目前任職於國內大專院校或學術機構之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或同級別之研究人員。

 

  

3、外文能力及社交能力強、具發展潛力。

 

  

4、未同時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經費補助者。

 

  

(三)申請方式:請 貴單位推薦符合資格之候選人,並將相關申請資料於期限內函送本部,再由本部辦理遴選事宜,符合資格之申請者亦可自行遞件申請。

 

  

(四)申請文件:

 

  

1、申請表(如附件2)。

 

  

2、中英文簡歷。

 

  

3、研究計畫(含研究主題、研究機構、期間、目標、方法、內容要項、訪談對象、研究進度及預期目標等)

 

  

4、推薦信或相關著作(著作請條列清單及全文摘要)。

 

  

5、前往海外駐點單位同意書(倘於申請期限前仍未能取得,可先提供向駐點機構提出申請之證明或相關資料,並於與本部簽約前補送駐點機構同意書)。

 

  

(五)審查程序:

 

  

1、內審:由本部研究設計會邀集本部相關單位,初步審查申請人資格及計畫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本部業務需要。

 

  

2、外審:本部委請2位以上具備該領域專長且該年度未提出申請駐點研究之學者專家,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進行審查。

 

  

3、簽約:審查通過者,應與本部簽訂書面契約。

 

  

(六)受理期限:自即日起至本年3月24日止。

 

  

(七)補助項目:

 

  

1、機票費:前往海外駐點機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乙張;

 

  

2、生活費:依據「中央各機關(含事業機構)派赴國外進修、研究、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」支給(如附件3);前15日依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」,各地區標準全額支給,其餘日數依「中央各機關(含事業機構)派赴國外進修、研究、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」內之各地區「月支生活費」標準支給;

 

  

3、綜合補助費;

 

  

4、出國手續費:含簽證費、黃皮書費、預防針費、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(實報實銷)。

 

  

(八)駐點期限:2個月(申請者於提出申請時應註明擬駐點時間)。

 

  

(九)駐點機構:申請人應自行取得擬前往駐點研究之海外學術機構同意書,並自行安排前往研究事宜。

 

  

(十)研究報告:受補助者應於駐點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研究計畫成果報告,交予本部審查。

 

三、

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「外交部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實施要點」,或逕洽本案承辦人。

【附件1】外交部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實施要點

【附件2】外交部補助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(「駐點」)申請表

中央各機關(含事業機構)派赴國外進修、研究、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